财联社 8 月 22 日讯,今日晚间,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获悉,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黄其森先生因涉嫌违法被辽宁省新民市监察委员会实施留置措施。
泰禾集团在公告中表示,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存在资产被冻结、查封的情况,会对公司运营产生一定影响。
同日,泰禾集团还发布了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称,泰禾集团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泰禾集团 2020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泰禾集团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
2020 年 7 月 6 日至 2022 年 12 月 13 日,泰禾集团系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和 「16 泰禾 02」「16 泰禾 03」「17 泰禾 01」「17 泰禾 02」「18 泰禾 01」「18 泰禾 02」 等 6 只债券发行人 (以下简称债券发行人)。
2020 年 7 月 6 日至 2021 年 5 月 8 日,泰禾集团发生 13 起诉讼,标的额累计达 967,369.95 万元,占公司 2020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48.21%,其中有 12 起诉讼的标的额超 5,000 万元;2021 年 12 月 14 日至 2022 年 12 月 13 日,泰禾集团发生 10 起诉讼,标的额累计达 619,060.73 万元,占公司 2021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41.84%,其中有 9 起诉讼的标的额超 5,000 万元。
泰禾集团应当及时披露前述诉讼,但公司迟至 2023 年 5 月 26 日仅披露其中 1 起诉讼,其余 22 起诉讼至 2025 年 2 月 6 日才陆续披露完毕,不符合 《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泰禾集团 2020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泰禾集团作为上市公司及债券发行人,未在其 2020 年、2021 年、2022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诉讼,不符合 《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七十九条,以及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0 号)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2017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 〔2017〕17 号) 第三十六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2021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 〔2021〕15 号) 第五十一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8 号——公司债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 〔2016〕3 号) 第三十八条等规定。
泰禾集团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的行为违反了 《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 《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泰禾集团 2020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行为违反了 《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 《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决定对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600 万元罚款;对黄其森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罚款;对葛勇给予警告,并处以 250 万元罚款;对王景岗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对黄耀文给予警告,并处以 120 万元罚款;对邵志荣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对李卫东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对刘向民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对阮仕江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值得一提的是,泰禾集团 2023 年因股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 1 元/股触及退市规定,于当年 8 月 4 日从 A 股摘牌退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