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民声有呼,政必有应。红网时刻新闻客户端全新推出“时刻回ing”专栏,以“回应”践行为民初心,以“回音”彰显政务担当。专栏每日精选红网王牌栏目:《问政湖南》的铿锵回响、《百姓呼声》的热切应答、《消费维权》的责任强音,将三湘大地的“急难愁盼”化作政务服务的“行动清单”。
《问政湖南》网友的相关留言与官方回复截图。 红网时刻新闻11月3日讯(记者 刘惟烜)近日,网友“c5kts20”在红网《问政湖南》栏目留言咨询:在定点医疗机构(三级医院,非基层定点医院)及开通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报销的药店,能否以“家庭共济”使用共济人账户余额支付?省内异地,或者参保地不同,是否同样适用?对此,长沙市医疗保障局进行了详细解答。 关于家庭共济账户的使用范围 长沙市医疗保障局回复称,根据《长沙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长政办发〔2022〕39 号)等规定,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余额,可通过“家庭共济”,给参加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的家庭成员(配偶、父母或子女)使用。其中,职工医保参保人如果将个人账户共济给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暂时只能在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使用。 关于异地适用 长沙市医疗保障局解释,其他地市的湖南省参保人员家庭账户共济的异地使用范围,如果是在长沙市,则与上述一致。在其他地市的使用范围,以当地医保政策为准。
什么是家庭共济? 家庭共济全称为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是指医疗保险参保人在参加了职工医保后,通过办理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将个人账户授权给已参保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使用。具体来说,是指职工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可以给家庭成员使用,用于支付家庭成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还可用于缴纳家庭成员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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