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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为规范信托公司资产管理信托业务发展,日前,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制定了《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信托公司管理信托产品,不得保本保收益。严禁信托公司开展通道类业务、资金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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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信托公司资产管理信托业务发展,日前,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制定了《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信托公司管理信托产品,不得保本保收益。严禁信托公司开展通道类业务、资金池业务。对此,业内专家表示,《办法》旨在终结信托业“类信贷”模式,促进信托业回归本源,为行业高质量发展奠定制度基础。 《办法》明确产品定位。资产管理信托(以下简称“信托产品”)定位为基于信托法律关系的私募资产管理产品,坚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卖者失责、依法赔偿”,面向具有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 《办法》规定,信托公司管理信托产品,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不得设置预期收益率,不得以信托产品名义开展为融资方服务的私募投行业务,不得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不得为其他机构或者自然人从事违法违规活动提供便利。信托公司管理信托产品,应当履行主动管理职责,不得将管理职责让渡给其他机构或者自然人。 在业内专家看来,这条主要是针对以前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再次提出禁止性规定。以前信托计划为了销售,承诺保本保收益,设定预期收益,已与现在的风险自担原则相违背。 《办法》明确,信托产品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通过非公开方式发行,且单个信托产品的投资者人数不超过二百人。另外,单个投资者投资同一信托产品的金额,不得高于信托产品实收信托规模的百分之五十。单个机构投资者及其关联方投资同一信托产品的金额,合计不得高于信托产品实收信托规模的百分之八十。 “以前做非标项目,只要找到一个大客户就能发一只产品,现在单客户出资不能超50%,单资产投资不能超25%,逼着我们必须做组合。”北京某信托公司投行部负责人的感慨,道出了新规第四十八条的冲击力。这一被业内称为“双25%”的规则,彻底终结了信托业依赖单一项目、单一投资者的“赌徒式”运作模式。 值得一提的是,新规也并非“一刀切”。对于战略配售、大宗交易等资本市场业务,若全部投资者为机构且单户出资不低于300万元,可豁免25%比例限制。这种“区别对待”既鼓励信托公司参与标准化投资,也为专业机构投资者提供了更灵活的配置工具。对此,有业内人士表示:“这不是限制信托做投资,而是限制信托做‘单一融资’,倒逼其回归资产管理的组合本质。” 《办法》规定,信托公司应当确保资产管理信托业务与固有业务相分离,资产管理信托业务操作与固有业务操作相分离,信托产品财产与其他信托财产相分离,不同信托产品财产之间相分离。信托公司应当建立信托单位净值管理体系,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指导意见》及相关监管规定,核算信托产品的净资产以及信托单位净值,并向投资者披露。信托单位净值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信托产品财产状况,不得脱离基础资产的实际收益水平和风险因素影响进行分离定价。当有充分证据表明信托产品相关资产和负债的计量方法已不能真实公允反映其价值时,信托公司应当及时对信托单位净值及相关资产的计量方法进行调整,并向投资者披露。 在涉及投向非标方面,《办法》要求,信托产品直接投资非标准化资产的,信托公司应当披露非标准化资产类型、比例、期限、风险特征以及信托资金使用方情况。信托产品投资基础资产涉及非标准化资产的私募资产管理产品的,信托公司应当穿透识别非标准化资产并向投资者披露。 用益信托研究员帅国让表示,整体上来看,《办法》是我国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信托领域的关键落子。它不仅仅是监管补丁,更是一份行业转型的路线图。它强力推动信托业从“融资平台”转向“投资机构”,从“类信贷”思维转向“净值化”管理。短期来看,行业转型之痛不可避免,信托公司的生死突围战已经打响。然而,长期看,这有利于整个信托行业的健康发展,并为资本市场引入更规范的长期资金,最终更好地服务于“五篇大文章”所指引的实体经济重点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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