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益阳市深入推进黑加油点“大扫除”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黑加油点等成品油非法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加强警示教育,形成有力震慑,现曝光6起黑加油点典型案例。 案例一 6月30日,接群众举报,益阳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沅江市琼湖街道杨泗桥社区卫生室对门废旧仓库内查处一非法固定加油点,现场发现中型罐式货车(湘HC1613)一辆、加油机一台、加油枪一支、罐内储存汽油1.5吨,检查时正在给小汽车加油。经调查,该黑加油点主要负责人为石某,石某在未取得任何相关证照的情况下,私自设置固定加油点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执法人员立即对现场的加油设备和汽油予以查封扣押,依法取样送检,并将该案移交沅江市应急管理局进一步查处。 石某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7月29日,沅江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石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520元,没收非法经营的1.5吨汽油及加油机、加油枪等物品,并处罚款人民币1007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7月26日,接上级交办,益阳市应急管理局联合赫山区应急管理局、朝阳街道应急办、站前派出所对赫山区朝阳街道荷花路与康雅路交叉口南220米(益阳市嘉顺生猪屠宰有限公司右前方生猪养殖场内)的非法汽油加注点进行检查,现场查获一无牌厢式小货车,车内非法改装装有储油罐、加油机及蓄电池,检查时李某跃正在给汽车加油,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停止加油活动,并对现场的加油设备和汽油依法查封扣押。 经调查,该黑加油点负责人为郭某,郭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该黑加油点对面为民房,北侧为生猪屠宰公司,南侧为预制构件厂,西侧约10米处为气体公司,该黑加油点离气体储罐仅 21 米,严重危及周边居民和企业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李某跃、郭某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9月9日,益阳市应急管理局将该案移送益阳市公安局进一步查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三 9月9日,接上级线索交办,益阳市应急管理局联合资阳区应急管理局、张家塞乡派出所依法对资阳区张家塞乡大潭洲村潭洲五组一简易板房核查违法线索,现场发现地下埋有储油罐1个、罐内装有汽油27.2吨,执法人员立即将油罐内汽油安全转移至合法加油站予以扣押。 经查,该储油点为贺某所有,贺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测量该油罐离民房仅4.2米,现场无任何安全措施,一遇点火源,将造成火灾爆炸,严重威胁着周边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存在极大的现实危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贺某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11月5日,益阳市应急管理局将该案移送益阳市公安局进一步查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四 10月16日,接群众举报,益阳市资阳区长春工业园龙塘安置小区有非法加油行为,益阳市应急管理局立即联合资阳区应急管理局、区商务局、区交通运输局前往核实情况,发现石某正使用危货车辆(车牌号码:湘HB8861)上的加油枪给一辆黑色越野车加油。经查,石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资质,执法人员立即依法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并组织将涉事油罐内的400公斤汽油安全转移至专用油库进行封存。涉案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已移交资阳区交通运输局依法依规处置。 10月22日,益阳市应急管理局对石某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汽油)行为立案调查。
案例五 10月17日,接群众举报,益阳市应急管理局联合赫山街道应急办、赫山派出所对位于茂林社区六组一废弃民房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民房二楼东起第三间放置有储油桶3个,桶内储存有汽油,共计2.01吨。经现场负责人夏某供述,上述储油桶和汽油归他所有,且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资质。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的汽油进行查封扣押,并取样进一步鉴定其危险特性。 10月22日,益阳市应急管理局对夏某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汽油)行为立案调查,相关案件正在办理中。
案例六 10月21日,接群众举报,在赫山区进港村九姓湾艾维家居厂附近有非法加油点,益阳市应急管理局、益阳市公安局立即前往核实,在九姓湾艾维家居厂附近的钢架棚内发现油罐车(车牌号码:湘HD1055)一辆,车内装有加油机一台,当事人肖某正在给小汽车加注95号汽油(加注量为9升、金额53元),加油过程中无安全防护措施,经询问调查,肖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资质。 10月24日,益阳市应急管理局对肖某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汽油)行为立案调查,相关案件正在办理中。
相关法律法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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